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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警方破获运输毒品大案 缴获海洛因

四川|成都警方破获运输毒品大案 缴获海洛因20余千克


 

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的杨某呷为获取非法利益,受在逃毒贩马某雇佣运输毒品,杨某呷遂邀约杨某惹、杨某华一起从攀枝市到达成都市武侯区接运毒品。接送毒品当晚,正在搬运毒品的杨某呷三人被警方当场抓获。

 

案发后,成都警方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29块,重20余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呷的律师辩称:本案的主犯应该是在逃的毒贩马某,杨某呷受其指使,雇佣参与毒品运输,应属从犯。本案中,马某承诺的8万元报酬并没有支付,杨某呷没有获利,同时杨某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不应判处极刑。

 

杨某华、杨某惹的辩护人认为,两人在本案中受杨某呷邀约参与犯罪,并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杨某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某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点评:
 
在毒品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实践中确实存在因共犯未到案,而加重在案被告人刑罚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但《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如果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