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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建市以来最大毒品案宣判:五人死刑!
根据镇江网警、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5月24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等23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转移毒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正武将约31千克毒品冰毒存放于被告人陈新民家中。同年9月8日,被告人张正武雇佣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马正明、陈新民运输毒品。被告人姚杰携带装有31千克毒品的行李箱,同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前往长治市。之后,张正武将31千克冰毒贩卖给胡丹2千克、王向中3千克、陈得明26千克。9月9日上午,被告人姚杰驾车伙同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返回湖南。2017年1月初,为了贩卖毒品非法谋利,被告人张正武与被告人马正明共同出资30余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同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正武从宋国斌(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冰毒约40千克。1月17日,被告人张正武携带约40千克毒品冰毒前往长治。途中,张正武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通过大巴车托运至长治市,本人乘胡丹的轿车前往长治。被告人当晚19时许,张正武、胡丹到达长治市,21时许,托运毒品的大巴车到达长治市,张正武乘坐被告人张振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客运汽车站提取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并存放于张振波租住处。当晚及次日张正武分3次贩卖给胡丹冰毒共6千克。后张正武在银行取款机给宋国斌转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张振波租住处查获毒品冰毒33.6334千克。此外,审理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转移毒赃的犯罪事实。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新民、姚杰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丹、张振波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得明、王向中、李改青、李谷良、闫小慧、张海刚、刘永明、王俊明、田清鸿、王学文、申红军、杨赵强、王斌、王红平、宋庆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海娜、侯变丽明知王向中、刘永明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向中、田清鸿、申红军、宋庆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杰以转移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陈得明、王向中判处死刑。对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处死缓。对被告人姚杰、闫小慧、张海刚、刘永明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十六年至三男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50g以上极有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反观本案,仅一次查获的毒品就有33公斤,贩毒数量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是近年来晋城中院审理的涉毒人数及毒品数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