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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4人制造1000多千克冰毒被判死刑!
法制日报讯: 一、案件事实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郑湘雄等人制造1000多千克冰毒的特大制造毒品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其中核准郑广金的死缓判决,对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黄锦文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悉,郑湘雄等人制造含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1050.82千克,是有史以来海南法院审判的最大一起制造毒品案。5名上诉人均是广东人,其中,黄锦安和黄锦文是同胞兄弟,并共同参与制造毒品。 2016年8月16日,郑湘雄租赁了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一废弃厂房作为制毒厂房。郑湘雄让黄锦安联系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及寻找制毒工人,让郑廷州在制毒厂房配备空调、塑料桶等物品以及负责制毒工人的饮食花费,并交给黄锦安、郑廷州各一部手机用于单线联系。郑湘雄还雇请郑广金给制毒工人做饭,为制毒厂房看场、望风。 2016年12月左右,黄锦安、余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将反应釜、氧气瓶等一批制毒工具运送到制毒厂房,郑湘雄、郑廷州、郑广金等将制毒工具搬运至制毒厂房内。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黄锦安联系“锋哥”购买约20包麻黄素,并安排余水沈从郑湘雄处拿现金送给“锋哥”。 2017年1月6日上午,“锋哥”告知黄锦安当天中午在汕头市海门高速出站口附近交易麻黄素。黄锦安随即通知郑湘雄准备接货,同时,黄锦安安排其哥哥黄锦文准备到郑湘雄的制毒厂房干活。 2017年1月6日中午,黄锦文、余木流、“胖子”、“高子”四名制毒工人驾车前往海门高速路段与郑湘雄、郑廷州等人会合,郑湘雄遂安排郑廷州开车送黄锦文等四名制毒工人回制毒厂房安装设备。 2017年1月6日13时许,郑湘雄等人驾车与黄锦安分别到海门高速出站口加油站处与“锋哥”等人会合交易麻黄素。郑湘雄将装有20包麻黄素的面包车开到梅东村造纸厂门口,由郑廷州将该车驶入制毒厂房内。制毒工人将麻黄素搬卸后,郑廷州将面包车开回到海门高速出站口停放,郑湘雄再驾车接郑廷州离开。 2017年1月6日下午,黄锦文、余木流等4名制毒工人开始在制毒厂房内制造毒品,郑广金负责做饭、望风。同年1月8日上午,黄锦文等人成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半成品,装在27个红色大盆和6个白色塑料桶内。 2017年1月8日11时30分许,郑广金发现一辆陌生车辆出现在制毒工厂附近,遂将这一情况通报给郑湘雄、郑廷州。郑湘雄、郑廷州立即前往制毒工厂查看,在确认无异常情况后离开。 2017年1月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厂抓获黄锦文、郑广金,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1050.82千克,以及大量的制毒工具、化学用品等。后公安机关将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等人抓获。 |
二、法院判决 2018年6月,原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黄锦文、郑广金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345.84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04.98千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黄锦文四人死刑;判处郑广金死刑缓期执行。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小结
该案是海南省有史以来最大制毒案,其危害之大、影响之广不言自明。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固然严重,对其予以处罚的同时,更应注重司法公正,完备的流程、公正的裁判、周全的保护、有力地打击才是遏制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由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