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特大贩毒案一审宣判:4人死刑5人死缓
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5月16日上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正坤等18人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一、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海波、黄正坤、陈飞跃因同乡关系互相熟识。自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何海波、黄正坤、陈飞跃共计3次向被告人李再高、李冕伟、张树琳共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86.011千克,另黄正坤单独购得甲基苯丙胺4千克。被告人蒋仲跃运输甲基苯丙胺63.011千克,被告人廖松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11千克。上述毒品自广东省运回湖南省邵阳市后,何海波、黄正坤、陈飞跃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贩卖,其中:黄正坤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石程、李正发将毒品贩卖给毒贩被告人王田军、肖龙、郭惠明等人,肖龙又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肖尊龙(另案处理);何海波将毒品贩卖给毒贩被告人黄荣祥、王盛荣等人,王盛荣购得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陈霖云等人;陈霖云购得毒品后再贩卖给毒贩被告人曾利民、佘宽艺。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正坤、何海波、李冕伟、陈飞跃、张树琳、李再高、蒋仲跃、王盛荣、黄荣祥、王田军、廖松林、陈霖云、肖龙、郭惠明、石程、曾利民、佘宽艺、李正发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黄正坤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蒋仲跃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盛荣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黄正坤、何海波、李冕伟、陈飞跃、张树琳、蒋仲跃、王田军、郭惠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对黄正坤、何海波、李冕伟、陈飞跃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树琳、李再高、蒋仲跃、王盛荣、黄荣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王田军、廖松林、陈霖云、肖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
三、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判处15年有期、无期和死刑的50g数量,因此,四人被判处死刑。
四、小结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来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50g以上即可判处15年有期、无期或死刑;10g以上不满50g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10g以下为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