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电话:15011178658

甘肃省高院公开发布四起重大毒品典型案例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四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称,我省毒品犯罪呈现出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多变等五大特点。当天的发布会由省高院宣传处副处长王香蕊主持。
       案例一:被告人白小明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底,被告人白小明与被告人马良福预谋运输毒品,马良福联系被告人马一俩斯到云南运输毒品,马一俩斯带着马一四哈给乘坐长途车从临夏出发,途径四川后于6月1日到达云南大理。白小明给马一俩斯打款1万元,马一俩斯让马一四哈给就近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并给马良福打电话让送货的人把毒品送过来。马良福与白小明联系后,白小明将送货人的手机号发给马良福,马一俩斯收到号码后与送货人商定在云南大理汽车北站附近的加油站交接毒品,马一俩斯抵达商定地点后从一陌生人手中接到毒品,绑至货架后骑摩托车与马一四哈给从大理返程。2014年6月6日8时许,马一俩斯驾车行驶至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美谷街一小卖部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马一俩斯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查获一桔黄、黑色相间的双肩背包,从包内查获块状毒品可疑物43块,并从其随身背的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3粒。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饭馆内将白小明、马良福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43块毒品可疑物净重22014.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6.99克/100克;查获的13粒毒品可疑物净重1.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小明、马良福、马一俩斯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白小明、马良福、马一俩斯均为运输毒品的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小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白小明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22014.5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运输毒品过程中,白小明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白小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白小明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马得元等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得元受人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在云南大理,马得元接到毒品后,邀已在大理的被告人马洒尔的一同将毒品运往甘肃,马洒尔的答应。5月1日,马得元给“马某”打电话要求支付费用。“马某”根据马得元的要求,将15000元现金打入马洒尔的的银行卡。5月4日,二人携带毒品从大理前往甘肃。5月6日下午17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甘肃省合作市收费站设卡时,从一出租车上抓获马得元、马洒尔的,并从二人携带的两个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2块。经计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0164.74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4.02克/100克。
       裁判结果: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得元、马洒尔的无视国法,受人雇佣大肆运输毒品,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得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马得元结伙运输海洛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马得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马得元死刑。

       案例三:被告人马哈三等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哈三、牟五苏么乃受他人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马哈三和牟五苏么乃驾乘轿车运输毒品从云南返回甘肃途中,于2014年9月5日零时许被侦查人员在甘肃省天水市徐家店公路收费站出口处抓获,从二人驾乘的轿车车门夹层内,缴获毒品可疑物50块。经计量并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合计净重为24911.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6.28克/100克。
       裁判结果: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哈三、牟五苏么乃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且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哈三积极联系上线并购买运毒工具,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被告人马哈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马哈三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马哈三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马哈三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马哈三死刑。

       案例四:被告人马绍雨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马绍雨给被告人马建辉安排运输毒品事宜,告知马建辉有人开车将毒品由云南运至甘肃省兰州市,由马建辉携带该车备用钥匙乘飞机前往兰州,与被告人陈么二力联系接车及进行毒品交接,事成后给马建辉5万元报酬。当着马建辉的面,马绍雨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一越野车后备箱右侧隔层内。当日16时许,被告人朱亚朋驾车由云南省巍山县出发前往甘肃省兰州市。
       2015年5月3日15时许,马建辉受马绍雨指使乘坐飞机由云南昆明抵达甘肃兰州,与陈么二力电话联系后,前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桥南附近。马建辉与陈么二力见面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越野车备用钥匙一把。同日16时许,朱亚朋驾车行至甘肃省岷县境内国道212线木寨岭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该车后备箱右侧隔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7包,共计净重7241.8克。5月4日10时许,云南警方在巍山县永建镇回辉登村将马绍雨抓获。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绍雨伙同被告人马建辉向被告人陈么二力贩卖毒品海洛因,又指使被告人朱亚朋将涉案毒品长途运输至兰州,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四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予处罚。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马绍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绍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马绍雨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7241.8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马绍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因病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应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遂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马绍雨死刑。

       我省毒品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天介绍,上述四起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省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的一些特点:
       一是毒品类型相对集中,涉案毒品主要以传统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为主。
       二是大宗毒品犯罪较为突出,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今天发布的上述四起典型案例,除一起涉案毒品数量为7余公斤外,其余三起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均超过了20公斤。
       三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以贩卖和运输为主,运输毒品案件占比上升较快,目前已成为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态,且以多人跨省长途运输为主要特点。据统计,运输毒品案件已占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60%以上。
       四是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多变。
       五是重点地区涉毒现象较为严重,涉案比例居高不下,主要集中于我省临夏州和兰州市,临夏籍外流人员参与大宗毒品贩运案件较为突出。
       李天表示,今后甘肃省法院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严惩毒品犯罪。始终将严厉打击的重点指向那些危害严重的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及运输毒品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和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也将及时把握我省毒品犯罪形势,准确掌握毒品犯罪特点,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均衡适用刑罚,审理好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为我省禁毒人民战争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