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两名毒贩毒被执行死刑!
——运输、贩卖毒品数量高达24公斤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名罪犯张某民、高某毛依法执行死刑。
一、案件回顾:
2016年4月,雨花警方在对涉毒男子汪某展开调查时,发现他的上线正是46岁的张某民,该贩毒团伙由张某民从广东进货购买毒品回到长沙,贩卖给汪某等人后进行分销。
同年6月,张某民伙同孙某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以59万元的价格从毒贩“胖哥”处购得24包毒品,随后驾车返回长沙。当天下午4点多,民警在长沙县一交叉路口将张某民拦截,并从他驾驶的车辆车门夹缝内查获大量毒品,后经查实,这些毒品为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称的冰毒,共计24088.8克。
二、涉案毒品及其危害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长期滥用可造成慢性中毒、体重下降、消瘦、溃疡、脓肿、指甲脆化和夜间磨牙。静脉注射方式滥用者可引起各种感染合并症;包括肝炎、细菌性心内膜炎、败血症和艾滋病等。
并且,毒品的耐受性随长期使用而增加,对于未产生耐受的人,使用苯丙胺30毫克便会引起中毒。而有报道,长期滥用者,为了达到初期使用时的欣快效应,竟将剂量增至2000毫克,这极易引起急性中毒,可造成惊阙、昏迷甚至死亡。
三、《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长沙中院认为张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虽然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功不抵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最高院做出了对张某民核准死刑的裁定。此次最高院还对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高某毛也核准了死刑,近日,长沙中院依法对两人执行死刑。
五、简要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视毒品数量多少、涉毒次数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本案中涉毒数量高达24千克,已远远超过了50克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即使有立功表现也很有可能无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