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件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六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跨区域大宗贩卖毒品案件,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案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走私、贩卖毒品案件,重大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等。
(一)刘志球、马跃等四人贩卖毒品案——跨区域大宗贩卖毒品
简要案情:
2013年9月底,被告人马跃向被告人马誉轩提出帮助购买毒品,马誉轩联系被告人刘志球后,同意向马跃贩卖毒品。马跃遂按照约定将毒资存入马誉轩持有的信用卡中,马誉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将毒资交给刘志球。刘志球收到毒资后,通过快递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广东省广州市邮寄至江苏省连云港市马跃处。自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间,马跃多次通过马誉轩共计向刘志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5千克。马跃单独或伙同赵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何臣、杨汶达、卞光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赵勇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千克。
2014年8月,马跃再次以同样方式通过马誉轩向刘志球购买毒品。马跃于8月20日安排赵勇向马誉轩持有的信用卡中汇入10万元,又给马誉轩1.5万元现金。马誉轩收到毒资后,将11万元转入刘志球持有的信用卡中。刘志球收到毒资后,于8月21日将约2千克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汽车气泵中,通过国通物流从广州邮寄至江苏省连云港市马跃居住小区物业办公室。8月24日,马跃、赵勇得知毒品已经到达后,马跃安排小区保安先代为签收,后赵勇在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快递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80克,含量78.4%;阿托品7粒,质量为2.32克。马跃、马誉轩于同日分别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誉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赵勇的死缓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刘志球、马跃的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大宗毒品犯罪及涉案毒品数量均不断攀升,跨区域毒品犯罪突出,且大宗毒品犯罪已不仅仅发生于经济较为发达、人口众多的苏南地区,苏北地区大宗毒品犯罪亦开始不断出现。本案即发生在连云港,马誉轩掌握毒品购买渠道,帮助马跃联系广东上家刘志球购买毒品并负责中转毒资,刘志球收到毒资款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马跃指定的地址发货。毒品犯罪过程中,刘志球邮寄毒品时使用虚假姓名,马跃提供的收货人系小区物业办公室,所留收货人电话为马仔赵勇的手机号码,并要求小区保安先行代为签收快递后再去物业处取货,显示出了极强的反侦察意识,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不到一年时间,本案依法查明的涉案毒品数量就达到了17公斤,导致毒品在连云港地区大量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最终判处两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无期徒刑的重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潜在毒品犯罪分子。
(二)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
简要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张光毅(另案处理)购买约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让供货商直接邮寄给上海的货代人员李纯(另案处理),并由李纯、黄玉春(另案处理)等人将此次购买的“4-氯甲卡西酮”分批次邮寄给境外客户。孙小芳安排李纯、黄玉春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十七批次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并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扣押,合计重量15854.43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芳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于人的身体、精神危害很大,且品类繁多、难于管控、善于伪装,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确定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在欧美、俄罗斯、日本等国家滥用流行趋势明显。2015年以前,由于很多新精神活性物质未被国家列入管制,这类新型毒品没有进入国家打击范围,近年来,随着国家列管种类增多,涉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本案中的“4-氯甲卡西酮”(4-CMC)就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被国家列管,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国家列管,仍购进大量“4-氯甲卡西酮”向境外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虽然根据有关折算标准,近16千克“4-氯甲卡西酮”相当于2千2百余克甲基苯丙胺,但综合考虑该新型毒品的滥用范围小、列管时间短、孙小芳具有坦白情节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吴艳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
简要案情:
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及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华两次向罗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克。2017年3月11日至13日,李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艳芳,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5000元。吴艳芳在苏州市吴江区使用滴滴顺风车软件打车,顺风车司机徐某某接单后,吴艳芳指使他人将包装好的29.5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要求其运至泰兴市交给李华。3月14日20时许,徐某某驾车抵达泰兴后欲将货物交给李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人员将李华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3.62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艳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华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网约车主要提供载客服务,但一些网约车司机超出其经营范围帮助约车人向指定地点带货,使得托运人规避了其他物流行业所必须的货物安检程序,出于对服务对象安全以及服务质量、效率提升的考虑,网约车平台派单后,提供服务方以及接受服务方均能够通过手机掌握对方的实时定位及运行轨迹,毒品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上述特性,将毒品掩饰及包装后,委托网约车司机带货交给指定的人员,网约车司机不知不觉当中就帮助毒品犯罪分子完成了运输毒品行为,毒品犯罪人不仅能够以此实现人毒分离,而且可以通过手机实时掌握毒品位置以及车辆大致到达时间,使得毒品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成本也更加低廉。近年来,我省已发生不止一起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的案件,本案即是其中之一,被告人吴艳芳利用网约车软件中的顺风车服务跨城运输毒品,网约车司机徐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才知道乘客托其运送的是毒品。网约车平台的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极大便利了民众的出行,但其运营过程中的漏洞也应当引起重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管理核查,整改规范经营活动,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漏纠违,填补监管漏洞,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谢昂等八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走私、贩卖毒品
简要案情:
2017年8月至9月中旬间,被告人谢昂利用微信、SKYPE等社交软件联系毒品交易,以微信二维码转账等方式收取毒资,并通过快递邮寄或要求上家被告人赵已保直接向谢昂下家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舒雨婷、陆丹琦、田印明及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大麻367克。期间,谢昂还通过SKYPE软件与他人联系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2000元,欲从加拿大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大麻3磅(约1300克)入境,其中一装有大麻900.9克的国际包裹被成都海关缉私局查获。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九江市一韵达快递店查获谢昂通过快递从被告人赵已保处购买的大麻755.54克。
2017年8月,赵已保通过微信与谢昂联系,商定赵已保以25000元的价格将1千克大麻贩卖给谢昂。谢昂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赵已保转账支付毒资后,赵已保根据谢昂提供的收货信息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至无锡市被告人孙文杰处,将100克大麻邮寄至杭州市潘某某处,剩余800克大麻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谢昂处。公安机关从赵已保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处查获大麻7695.41克。
2017年8月至9月间,田印鸣收取下家转账的毒资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孙文杰及潘某某贩卖大麻共计315克,公安机关在田印鸣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住处查获大麻426.22克。舒雨婷向王某某、华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共计20克,公安机关从舒雨婷随身及藏匿毒品处查获大麻共计99.82克。陆丹琦单独或伙同张彦雨向李某、郭某某、顾某某等人多次贩卖大麻共计27克,其中张彦雨参与贩卖2次大麻15克。吴迪提前收取转账毒资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两次向位于深圳市的李某某贩卖大麻共56克。孙文杰在无锡市梁溪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后,将大麻1克贩卖给程某,公安机关在孙文杰无锡市梁溪区住处查获大麻40.58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昂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印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舒雨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已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陆丹琦等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网络和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极大便利了社会生活,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毒品犯罪。本案中,第一层级的被告人赵已保身处广西贺州,第二层级的被告人谢昂身处江西九江,第三、四层级的被告人分别身处重庆、无锡、杭州、上海等地,被告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还有部分毒品系从国外走私,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和快递方式,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毒品交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传播更为迅速,大大增加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治理难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物流配送行业监管机制,提升网络空间管控水平。本案除赵已保外的七名被告人,案发时年龄尚不满30岁,且均为大专或本科学历,体现出毒品向青年及高学历人员扩散的趋势,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五)潘龙等六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简要案情:
2016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潘龙与程兆坤(未归案)共同计议生产羟亚胺,由潘龙负责找技术员及产品销售,程兆坤负责原料采购及设备改造等。被告人黄正海受程兆玉(未归案)安排,使用“郑海”的假名出面租用了路胖(另案处理)经营的山西省祁县瑞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康公司)车间,新添和改造了设备用来生产羟亚胺。潘龙纠集了被告人黄国茂、黄国领、孙春景、吴忠华及朱兆彬(另案处理)、“小明子”(身份不祥)等人到瑞康公司与黄正海会合后,由黄国领负责生产技术,黄国茂、“小明子”负责生产邻酮,孙春景负责邻酮的提纯,吴忠华负责用提纯后的邻酮生产羟亚胺,朱兆彬、黄正海、孙春景负责羟亚胺的出货。自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六名被告人在瑞康公司生产羟亚胺计6195千克,其中4350千克羟亚胺被潘龙联系买家予以销售。在销售的羟亚胺中,黄正海受潘龙指使参与运输并向买家交货4350千克;孙春景受潘龙指使参与运输并向买家交货3900千克。2017年1月3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瑞康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羟亚胺1845千克。被告人黄正海、孙春景、黄国茂、吴忠华、黄国领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潘龙于2017年4月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龙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黄正海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孙春景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黄国茂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吴忠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黄国领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制毒物品犯罪,促使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进一步加剧毒情蔓延。为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我国立法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本案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羟亚胺的案件,羟亚胺是用于生产毒品氯胺酮的基础原料,被告人潘龙为谋取非法暴利,纠集并伙同他人有组织的大肆非法生产和销售羟亚胺,产量达到6195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其中4350千克被非法销售后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根据几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七年到十年不等的重刑,并对潘龙判处了高达100万元的罚金,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六)袁为国贩卖、运输毒品案——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坚持证据裁判、落实庭审实质化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袁为国在盐城亭湖区、射阳县等地,分别向刘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朋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袁为国驾车至射阳县盘湾镇境内路段,分4次向刘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20克,收取毒资8600元。(2)2016年6月4日、10日,被告人袁为国驾车至亭湖区农民街附近路段,分2次向吴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400元。(3)2016年6月11日21时,被告人袁为国驾车至亭湖区北城馨园小区西门附近路段,欲向徐某某的朋友销售甲基苯丙胺243.7克时被民警抓获,其事先藏于车旁管道内的甲基苯丙胺243.7克被现场扣押,其车内携带甲基苯丙胺2.6克被当场查扣。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为国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为国及其辩护人针对事实证据提出了诸多意见,为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解决在庭前。因本案第(3)笔事实涉及犯罪引诱及鉴定方面的专业问题,为了进一步查清本案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法庭传唤关键证人徐某某、侦查人员周某某、曹某、陈某甲及鉴定人陈某乙到庭作证,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并根据被告人袁为国涉案毒品数量及第(3)笔事实系数量引诱等情节,依法判处袁为国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很好地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庭审实质化,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刑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了法庭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