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母先祥贩毒、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大宗毒品的,从严惩处被判处死刑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母先祥,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母先祥先后单独贩卖毒品或者伙同梁玉敢、张兴驰(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从广东省购买的毒品运至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贩卖。其中,母先祥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9225.1克,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9.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母先祥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或者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母先祥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母先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017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母先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核准母先祥的死刑判决。母先祥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宏观层面为新时代禁毒工作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对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母先祥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输至浙江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9.2余公斤,毒品数量巨大,属于大宗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
【案例2】被告人谢宗贵贩卖毒品一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法定刑升格,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对累犯、毒品再犯,即使本次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从严惩处。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谢宗贵,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先后二次被强制戒毒和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01年5月、2008年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15年中下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谢宗贵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先后向吸毒人员徐某、宋某某、冯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共计3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宗贵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谢宗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2017年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宗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严惩多次零包贩卖毒品(10克以下)、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对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也要从严惩处。本案谢宗贵属于典型的零包贩卖毒品的末端犯罪,虽然仅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但是其贩毒3次,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应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谢宗贵还因犯贩卖毒品罪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其不思悔改,出狱后又重操旧业,继续贩毒,主观恶性极深,拒不认罪,无悔改表现,应依法重判,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较好地贯彻了严惩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3】被告人谢修好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将戒毒替代物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回家储存起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谢修好,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因吸毒5次被强制戒毒、10余次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因其体内有异物被监外执行。
2017年农历正月以来,被告人谢修好每次前往治疗点美沙酮服药点服用戒毒替代物美沙酮时,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服药点后再吐出储存起来。后谢修好将储存的美沙酮存放在他人家中的冰箱内保存。同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冰箱内查获两瓶矿泉水瓶装的美沙酮,重505.2克。
2017年5月11日15时许,谢修好在自己家中院子里,分别将价值约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贩卖给谢某雨和谢某毫。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修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又非法持有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谢修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修好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控制艾滋病在吸毒者之间的传播,并减少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我国在吸毒人群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美沙酮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被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具有和吗啡类似的作用,但是却不那么容易成瘾,因此可以将美沙酮作为吗啡成瘾者的替代治疗药物,服用美沙酮口服液可以有效地控制海洛因、鸦片毒瘾达24小时或者36小时。通俗地说就是用一种毒品合法地去替代另一种毒品。美沙酮维持治疗是指通过较长时间或者长期服用美沙酮口服液来治疗吸毒者的海洛因成瘾,同时配合心理治疗、行为干预等综合措施,以最终达到减少毒品危害和需求的目的。
美沙酮在医学上是一种戒毒维持治疗的替代药物,但是在法律上属于毒品。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美沙酮200克以上或者贩卖美沙酮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故美沙酮只能在医院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点当场服用,不得将美沙酮私自携带出去。谢修好在维持治疗点吞服美沙酮时,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嘴里,离开治疗点后吐到容器里携带回家。谢修好自称是为了毒瘾发作时服用,但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任何人都不得持有、使用、运输、储存毒品,谢修好私自将美沙酮携带并储存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对于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贩毒犯罪,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严从重惩处。本案被告人谢修好具有长期吸食海洛因,10余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因贩毒被判刑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较好地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案例4】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种植罂粟案—
—在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徐福妙,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万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福妙在自己山上的田地里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2017年4月8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发现该批罂粟种植物,于是对正在附近务农的徐福妙进行排查性询问,后徐福妙主动交代其种植该批罂粟的事实。经依法铲除清点,该批罂粟共计2243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徐福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福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判处,被告人徐福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典型意义
经过多年的禁毒宣传,我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大幅度减少,但是仍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有些是听说罂粟能治病,有些是为了自己食用,有些是为了欣赏罂粟美丽鲜艳的花朵而非法种植罂粟,无论动机是什么,均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严禁任何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其中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到3000株或者200平米以上不满1200平米、尚未出苗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徐福妙在自家山上非法种植罂粟2243株,虽然其自称是为了食用,但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5】 被告人叶小杰诱骗他人吸毒案—
—诱骗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叶小杰,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曾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一次被社区戒毒。
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小杰在文成县大峃镇林某某家当着未成年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面使用自制“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以“兴奋剂”、“吸了提神”等名义欺骗未成年人王某某、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2月15日,叶小杰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小杰欺骗二名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叶小杰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6】被告人王忠良欺骗他人吸毒案—
—因记恨他人,在他人的酒杯中偷放冰毒致人饮用,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王忠良,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3次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6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良在宁波市镇海区某KTV包厢内喝酒时,因琐事记恨一同在此包厢内喝酒的被害人杨某,趁杨某中途上厕所不备之际,在杨某酒杯中放入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杨某在未察觉其酒中被放入了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将酒喝下,随即出现胸闷、烦躁不安等症状后被送医就诊。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鉴于王忠良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忠良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二案的典型意义
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据调查研究,吸食冰。毒一次就能成瘾。我省目前现有吸毒人员9.8万人。大部分吸毒者是从青少年时期开始染上毒品的,都是从吸食第一口毒品开始上瘾,一发而不可收。有许多人是因为被人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吸毒而走上吸毒之路,甚至犯罪之路。人一旦染上毒品,首先是毁灭自己,长期吸毒将彻底摧毁一个人的肉体与精神系统;其次是祸及家庭,为购毒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最后是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是孪生兄弟,长期吸毒丧失工作能力,为有钱购毒而进行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因精神障碍而毒驾肇事、寻衅杀人等暴力犯罪。故人民法院注重严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特别是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人吸毒的,更是从重处罚。上述二案中,被告人叶小杰欺骗二名未成年人吸毒,被告人王忠良因记恨他人,在他人的酒杯中投放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对叶小杰还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较好地体现了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政策。
【案例7】被告人胡周莉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胡周莉,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
2017年11月、12月,被告人胡周莉在其租房内,5次容留邱某某及未成年人高某某(2000年3月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周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2018年4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周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冰毒)属于兴奋剂,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迅速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自1991年在我国大陆首次发现以来,逐步成为我国目前吸毒人群里最常用的毒品之一。与海洛因具有镇静、麻醉的作用不同,冰毒的兴奋作用导致吸食的人群喜欢聚众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是这类毒品末端犯罪的常见形式,2017年占全省全部毒品犯罪的42%,这同时也加剧了毒品的扩散。从严惩处容留他人吸毒是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职责所在。从吸毒人员的历史看,绝大多数从青少年就开始吸食毒品。青少年因为涉世未深,好奇心重,在他人的引诱、教唆、欺骗甚至强迫下走上吸毒之路。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沾染是禁毒工作的重心之一,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一律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论次数和人数,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案被告人胡周莉不到20岁就开始吸食毒品,明知毒品危害,仍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体现了对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的从严惩处的政策。
【案例8】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案——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吸毒二次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二年。
2017年2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汪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欲购买毒品,仍帮上述人员联系介绍贩毒人员刘春江(另案处理),并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地点等方式与刘春江碰面。刘春江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取来100克冰毒,并转手贩卖给汪某等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他人居间介绍购毒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在毒品犯罪中并不少见。2017年,我省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共有52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系四川人,随父母从四川到浙江打工,父母平时忙于打工对段某某缺乏管教等,致段某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混迹社会,在诸多原因的作用下,段某某很早就开始吸毒。为获得购毒资金,最初是受毒贩指使跑腿贩毒,后来是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以便从中获得好处费或者免费获取部分毒品。未成年人贩毒多数是这种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立足于挽救、教育,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段某某在本案中行为积极主动,且贩卖冰毒50克以上,依法本应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上判处刑罚,但考虑到段某某系未成年人,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体现了对未成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
【案例9】被告人戎伟军抢劫案—
—为获得购毒资金入室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戎伟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
被告人戎伟军因常年吸毒经济拮据,产生到所住小区的居民家中盗窃之念。2015年12月23日12时许,戎伟军经踩点确认该小区9幢103室家中无人,遂采用架梯攀爬、砖块破窗等方式进入该户。戎伟军在屋内二楼翻找财物时,遇女主人曹某某回家,戎伟军即将准备上楼查看并在喊叫的曹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木质方凳猛击曹某某头部,木凳破碎后又抓住曹某某衣领将曹的头部连续撞击地面,致曹当场死亡。戎伟军从曹某某处劫得现金、翡翠戒指、平板电脑等共计价值2285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戎伟军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伟军为获取购毒资金而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戎伟军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戎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戎伟军被执行死刑。
【案例10】被告人林作明寻衅滋事案—
—吸毒后持刀无辜砍伤他人并劫持汽车等涉毒次生犯罪的,从严惩处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林作明,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6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林作明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玉环市楚门镇手持菜刀无故将被害人洪某背部、张某某头部砍伤。接着,林作明手持两把菜刀步行至楚门镇龙王村,又持菜刀将正在玩手机的李某脸部砍伤。随后,林作明在楚门镇龙王村拦截乘坐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汽车,并持刀威胁黄某某超速行驶。后林作明下车持刀搭乘董某某的汽车开往玉环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被告人林作明案发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作明吸食毒品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并随意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当庭认罪,且有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林作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11】被告人林奇平妨碍公务案——
因吸毒引发精神障碍妨碍公务等涉毒次生犯罪的,从严惩处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林奇平,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因吸毒被3次行政拘留,2次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7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奇平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致精神障碍反应在宁波市北仑区自己家中砸东西并殴打家人,当地派出所民警陈某某接警后带领二名协警前去处理,后林奇平在其家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处警民警陈某某,致陈某某和一名协警轻微伤,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奇平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林奇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三案的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增加,为获得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诱发的杀人、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均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这一现状,我省法院注重依法严惩涉毒引发的次生犯罪,该重判乃至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戎伟军因无钱购买毒品而产生到居民家中盗窃之念,被发现后将他人杀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从严惩处被判处死刑。另外,毒品属于精神活性物质,吸毒后易导致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会减弱。但是从法律角度看,行为人明知吸毒会导致精神障碍而仍故意吸毒,以致引发其他犯罪行为,对这种故意自找的行为亦应依法惩处,世界各国莫不如此。上述被告人林作明、林奇平吸食毒品后行为失控,或随意殴打他人、劫持汽车,或者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法院对二名被告人均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涉毒次生犯罪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