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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官

  死刑复核案件都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首先,案件达到立案庭,立案庭根据各庭的管辖分工分到相关对应的业务庭(刑一、二、三、四、五庭),由业务庭再分到庭内相关具体的的合议庭,合议庭有三名法官法官组成,每个合议庭分管业务庭管辖范围内的一个或半个省份的全部死刑复核案件。

  案件到达具体的合议庭后确定一个承办法官,由该承办法官进行进行阅卷、提讯及会见律师,承办法官在此基础上写出审查报告交到合议庭。然后,有合议庭另外两个法官对该死刑复核案件进行阅卷并提出意见,然后由合议庭三名法官共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写出复核结果的评议报告,加上案卷一并报分管合议庭的副庭长,副庭长审查后将合议庭评议结果报给庭长。

  以上就是死刑复核法官的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