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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三庭就王书金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王书金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王书金于2021年2月2日被执行死刑。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王书金死刑,请介绍一下作出核准裁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期间,分别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东地、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趁四周无人之机对单身行走的妇女进行拦截,并采取掐颈、挟持等暴力手段,先后对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张某乙实施奸淫。为杀人灭口,王书金又采取掐颈、勒颈和跺胸腹的方式致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3人死亡,在欲杀害贾某某过程中因贾某某呼救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4名妇女发生性行为,在强奸作案后又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中杀害致死3人、杀害未遂1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于198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所犯罪行、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依法裁定核准其死刑。

  问:本案曾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比第一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多认定了一起犯罪事实,原因是什么?

  答: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了被告人王书金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书金于1993年11月的一天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东地将本村妇女张某甲强奸、杀害并埋尸的事实,虽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和王书金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但由于经王书金指认挖掘出的尸骨未检测出DNA序列,缺乏认定尸骨身份的客观证据,且无法确定所挖掘出尸骨的身长、性别、死亡及掩埋时间,故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本院复核期间,王书金涉嫌实施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出现了新证据,故本院将全案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前述根据王书金供述挖出的尸骨进行重新鉴定,从尸骨的肱骨中检出了DNA序列,经比对确定被害人就是张某甲,从而使该起犯罪事实的司法认定已经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王书金强奸杀害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应当指出的是,第一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该起犯罪不予认定,而第二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该起犯罪予以认定,完全符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和不枉不纵的要求。

  问: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为什么法院审理只认定了其中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前面已作出了回答,且本院的刑事裁定书中进行了回应。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实施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侦查机关依职权进行侦查后,只认定了王书金的4起强奸、杀人作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依职权进行审查后,认为上述4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法提起公诉。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一审、二审,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王书金的4起犯罪事实,并经本院复核予以确认。关于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经侦查机关核查和检察机关审查,均认为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不予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对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作案依法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问:被告人王书金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5年10月,被告人王书金因涉嫌在河北省广平县南寺郎固村村东实施杀害被害人张某乙的犯罪,被广平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因形迹可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传唤进行询问,在多次报假姓名和假户籍地址均被揭穿的情况下,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户籍地址,承认曾在本村杀人作案而外逃多年。经讯问,王书金主动交代自己实施了6起强奸、杀人作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了其中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王书金具有自首情节。

  问:被告人王书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书金主动供述其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作案,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答: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对于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立功既于法无据,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即使查证属实,也只能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同时犯罪分子应当对查证属实的所犯罪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王书金供述其本人实施的多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无论是否经查证属实,均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立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