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建彬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重要而独特的意义,是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写照。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纠正死刑错误、统一死刑标准以及削减死刑数量的功能。
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始,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以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多数案件的死刑复核权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在普通案件中消释殆尽,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死刑数量失控,适用标准不一,并接连发生了一系列以杜培武、佘祥林案为典型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成为众盼所归、现实所迫、情理所向。
自2007年1月1日始,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开始在死刑案件中全面运转。对此,社会各界翘首以待,不由分说地认为死刑案件的上述弊病将得到全面治愈。不可否认,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对于防错、纠错,限制死刑适用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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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被告人的生命权,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测试,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远离主观臆断。诉讼认识(法律真实)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检验,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复核法律真实并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显著区别于其他可以补救的冤假错案。因而更必须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死刑适用的过滤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
再次,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由于死刑(死缓)判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避免以各地情况不一而产生的死刑适用不一致。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
不仅仅现在我们强调死刑要复核,我国历来具有恤民、仁爱、德政的思想,就是在刑事司法的历史长河中我们都可不同程度的窥见死刑复核的影子。
[1] 聂昭伟:“‘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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