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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详解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无偿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做出违反国家规定,无偿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所以,如果行为人是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并未提供给吸毒者,并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毒品,均不构成本罪,而是以走私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论处。

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1)自己提供的是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2)自己提供精麻药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3)自己提供的精麻药品将被对方用于吸食或注射。

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定罪量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法定的数量和情节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罪处罚: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则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单位,如果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本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参与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活动的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