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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西布曲明构成什么犯罪?
近日,郭美美等销售有毒、有害减肥糖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郭美美等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期间,郭美美还帮助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案发后,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曾被作为减肥辅助治疗药物。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使人吃少量食物就很容易满足。通过降低食欲,增强饱腹感,达到减肥的效果。
西布曲明副作用大,会引发内分泌失调,增加心血管疾病患病率,肝损害大等。由于西布曲明属于中枢活性物质,可以引起中枢活性物质的释放,可能引发不可逆的损伤。而且药物禁忌和药物相互作用比较多,过量用药无特效解毒药。
服用后常见的副作用有,如口干、呕吐、反胃、便秘、睡眠困难、眩晕、头疼、关节疼等,严重甚至会引起心律不齐、情绪混乱、抑郁和自杀行为等。
西布曲明于1997年在国外上市,2000年被获准在我国上市。因为可能导致中枢神经损伤、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问题,欧美国家于2010年纷纷宣布停止使用,同年10月,我国也正式宣布停止生产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对于已经出售的,进行召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西布曲明列入在2012年《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2016年还针对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物质进行过专项治理。
实际上,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所以,现在生产西布曲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非法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将会触犯《刑法》中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造成轻伤或者重伤、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等均属于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以药品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中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产品的,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按照药用处理。西布曲明的批准证明文件在2010年已经被撤销,如果仍然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将会被按照假药处理。如果将西布曲明当作药品进行非法生产、销售,将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以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个人非法生产的西布曲明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万以上,将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除判处有期徒刑外,还会被处罚金,罚金数额为1-5倍的违法所得。单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是个人的十倍。
同时,根据《解释》第14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向其提供食品添加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即,直接非法向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出售西布曲明添加剂,也将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没有规定同时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理,但是,可能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将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释》第20条规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一批名单中就有西布曲明,所以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将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如生产、销售额20万以上,可能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罪名还要求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