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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或死缓,最少服刑期为多少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下文着力探讨毒品犯罪判处无期或死缓的最短服刑期。


      一、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少服刑期为十三年

      二、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条件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两种情况。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对以下对象不适用死刑:(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的适用结局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可分为四种: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三,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第四,如果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被判处死缓的最短服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决定限制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另外,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因此,加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两年,原则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最短服刑期为十七年。对于上述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特殊的罪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最短服刑期为二十七年;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短服刑期为二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