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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制造毒品495公斤大案最高院不核准死刑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律师办理的制造毒品死刑复核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核准被告人蒋某某死刑的裁定书。该案中,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制造495公斤毒品(甲卡西酮),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程序辩护是死刑复核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该案二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名助理审判员,按照新修订《法官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不再具有法官资格,也不符合刑诉法要求的二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基于此,汤建彬律师提出了二审合议庭组成违法的辩护意见。

  对此问题,最高人法院在该案死刑复核裁定书中说:“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违法了刑诉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采纳了汤建彬律师的辩护意见。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官非常重视程序违法问题,辩护人善于发现程序违法,做好程序辩护,尤为重要也非常有效,该案已是汤建彬办理的第二起因程序违法不核准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

  二、即使现场查获了毒品甲卡西酮,也无法排除生产麻黄碱(制毒物品)的可能性

  甲卡西酮与甲胺基苯丙酮实质为同一物质,既可以作为毒品,也可以进一步生产出麻黄碱。该案查获的甲卡西酮(甲胺基苯丙酮)具有进一步生产出麻黄碱的可能性,结合两名被告人供述生产目的为麻黄碱不是甲卡西酮,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出售过或意图出售生产出的甲卡西酮,在此情况下,不能排除被告人生产出甲卡西酮(甲胺基苯丙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生产麻黄碱,其犯罪目的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而不是制造毒品(甲卡西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该案发回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