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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基于程序违法不核准死刑,汤建彬律师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关于二审法院更换合议庭成员未通知上诉人及辩护人违反法定程序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核准范某寿、范某坤死刑,撤销二审判决,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刑事裁定。
范某寿、范某坤贩卖运输毒品案,由京都律师事务所汤建彬律师、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曹春风律师担任被告人范某坤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范某坤辩护人在审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二审阶段两次庭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并且更换合议庭成员也未通知上诉人及辩护人,违反了集中审理原则,针对此重大程序性违法事项,范某坤辩护人及时向最高院死刑复核承办法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建彬律师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如果合议庭成员确系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补。如果没有足够的候补成员,案件应当重新审判。作出裁判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听取控辩双方诸如: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反之,裁判法官难以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的运用形成全面的认识,进而达到内心的确信,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避免审者不判,判者未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在此基础上,范某坤辩护人还针对本案中存在的如下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上下家死刑适用错误、同案犯作用地位认定错误、未考虑在逃同案犯的地位和作用、在逃同案犯归案后未并案审理、检材提取不规范导致可认定的毒品数量未达到法定死刑数量标准等等。
最高院裁定书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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