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彬律师辩护阳某某贩卖毒品案不核准死刑
湖南阳某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阳某某零口供,在可能存在的监听录音未经质证的情况下证据不足,通过律师的精细化辩护,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阳某某死刑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案一、二审认定被告人阳某某指使他人帮助其藏匿毒品冰毒并贩卖,数量多达十三公斤,还贩卖部分海洛因和咖啡因。涉案毒品并非在阳某某处查获,阳某某始终未作过有罪供述,有同案被告人证明是阳某某指使其帮助藏匿毒品,但前后供述内容不一致。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阳某某,制定了以认定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
在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多份申请及约见承办法官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人员可能对阳某某采取了监听通话录音的技术侦查措施。对此,辩护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论证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等内容,明确提出了监听录音在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死刑复核阶段也不应将未经质证的监听录音作为复核依据,应重视本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的问题不核准阳某某死刑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