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电话:15011178658

汤建彬律师五日内三起死刑案件辩护成功

汤建彬律师五日内三起死刑案件辩护成功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建彬律师专业从事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及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3月16日-20日,汤建彬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三个死刑案件均取得辩护成功的满意结果。

  一、辽宁田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法官当庭将田某某全部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田某某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参与两次贩卖冰毒,累计贩卖4公斤。汤建彬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田某某时发现田某某在侦查阶段遭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基于此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搜集了《收押人员如所体检记录表》、外提就医材料等证据,向法院提出了排除田某某入所前后有罪供述的申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在庭审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理,汤建彬律师在法庭上对出庭作证的负责抓捕和审讯田某某的侦查人员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最终,二审法官基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当庭不仅将田某某入所前的有罪供述排除,同时也将入所后的有罪供述作为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庭审数月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排非的基础上结合辩护律师的其他重要辩护观点,撤销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田某某为死刑缓期执行。
 
    二、青岛莫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行为导致莫某某被加重了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不核准死刑并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该案一、二审认定莫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冰毒2.7公斤,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核心问题在于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地位作用关系以及死刑适用指标的分配。该案中要求莫某某为其联系购买毒品的薛某某相较于莫某某对促成交易起到了更大的作用,本应判处薛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莫某某死缓及以下刑期,但因薛某某协助侦查人员抓获莫某某构成重大立功,薛某某从轻判处死缓,一、二审法院将莫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汤建彬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约见法官时,结合案件证据材料,针对薛某某的重大立功情节是否影响莫某某的死刑适用这一关键问题,从死刑政策、量刑依据、死刑适用指标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明确了不能因为薛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就加重对莫某某刑罚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观点。同时汤律师还指出了本案毒品物证保管链条、鉴定意见等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件中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最高院基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核准莫某某死刑并改判为死缓,律师的辛勤工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保住了生命。
 
    三、湖南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阳某某零口供,在可能存在的监听录音未经质证的情况下证据不足,通过律师的精细化辩护,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阳某某死刑,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案一、二审认定被告人阳某某指使他人帮助其藏匿毒品冰毒并贩卖,数量多达十三余公斤,还贩卖部分海洛因和咖啡因。涉案毒品并非在阳某某家中查获,阳某某始终未作过有罪供述,有同案被告人证明是阳某某指使其帮助藏匿毒品,但前后供述内容不一致。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阳某某,制定了认定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
在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若干申请及约见承办法官的过程中,律师了解到侦查人员可能对阳某某采取了监听通话录音的技术侦查措施。对此,辩护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论证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等内容,明确提出了监听录音在未进行当庭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死刑复核阶段也不应将未经质证的监听录音作为复核依据,应重视本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的问题,不核准阳某某死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最高法院结合律师的辩护观点,将本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