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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辩护程序

 

 
        死刑复核为不开庭的法律程序,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流程,基本解决了之前存在的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中查案难、会见难、阅卷难、约见法官难等问题,笔者结合该办法及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经验,将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辩护程序总结如下:

(一)接收委托并进行风险提示

        接案是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开始。死刑复核阶段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次机会,被告人家属的心理压力也非常大,将全部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辩护工作上,所以,律师在给被告人家属增强信心的同时,要合理引导被告人家属的心理预期,并做好风险提示。辩护律师应以书面的《风险提示》告知委托人以下内容:(1)、案件存在被核准死刑的风险,律师尽职尽责办理,但无法承诺结果,不能保证案件一定能不核准死刑;(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上不载明律师的姓名和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3)、如果被告人不幸被核准死刑,法院不会在执行死刑前告知辩护律师死刑复核的结果。

(二)查询案件及提交委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开了5个死刑复核庭分管案件的省域及案件类型,并公开了各死刑复核业务庭的内勤联系电话,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所在省份确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哪个死刑复核庭负责,并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案件是否已到最高人民法院。电话查询时需告知内勤工作人员:律师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死刑复核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
        内勤工作人员查到案件后,会告知辩护律师尽快将委托手续快递过来,但不会告知律师承办法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辩护律师应及时将委托书、担任辩护人的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注明律师联系电话)及阅卷申请快递给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快递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收件人为:刑*庭内勤,邮政编码:100062,目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发快递须使用EMS,最高人民法院不接收EMS以外的快递。
        如内勤工作人员告知未查到案件,说明该案件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过程中。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判决)后,需要1-2个月的报送周期案件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报送周期,及时向对应的业务庭查询案件。

(三)第一次会见

        接受委托后,在查询案件申请阅卷的同时,应尽快安排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死刑复核的被告人一般仍在原看守所羁押,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证、所函、委托书)可以进行会见,死刑复核阶段已基本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
        辩护律师即使没有代理一审、二审阶段,在接受家属委托时,一般也看到了一、二审阶段的判决书,对案件有了大概的了解,所以第一次会见时,应重点向被告人了解其对一、二审判决书的意见,及被告人认为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听取被告人讲的案件事实真相,基于此,整理出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争点和辩点,在后续的阅卷中进行查找和比对。
        被告人在收到二审维持死刑的裁判结果后,心态一般会比较悲观,情绪波动较大,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应做好情绪安抚,帮助被告人分析案件中的问题,让其重新树立起信心,告知被告人死刑复核的基本程序,但不能向被告人承诺结果,告知其死刑复核阶段的风险,律师会全力帮助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四)阅卷

        基于已经向业务庭提交了阅卷申请,在死刑复核案件承办法官安排好阅卷时间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阅卷,辩护律师如约过去阅卷即可。案件到死刑复核阶段后,该案的全部案卷(证据卷、程序卷、补侦卷、一审卷、二审卷)都在死刑复核承办法官手中,即使代理过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为详细了解二审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也应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取二审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死刑复核案件的电子卷,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最好通过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将全部案卷阅取完。目前,最高院并未完全允许辩护律师复制案卷中的光盘,还有很多承办法官仍不同意律师复制光盘,辩护律师在阅卷前,应通过内勤与法官确认能否复制光盘,如果可以,辩护律师来阅卷时要带一台有光驱的电脑,把光盘复制电脑上。案件到死刑复核阶段后案卷比较多,承办法官一般能给律师提供半天或一天的时间阅卷,为更好更快地完成阅卷工作,可在阅卷前和法官协商带1-2个助理过来一起阅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助阅卷的助理必须有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
        大多数情况下,律师阅卷时承办法官会和律师见面,辩护律师可以就案情与法官做一个初步的交流,同时,辩护律师应明确向法官表示,在详细了解案情并准备好辩护意见后,会正式约见法官当面反映律师意见,避免法官将此次沟通作为辩护律师的最终意见,进而提前结案。同时,应记下承办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方便后续和承办法官联系。
辩护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复制完案卷后,应结合会见被告人情况,安排时间详细研究案卷,发现案卷中的问题,并初步形成案件的辩护思路和基本辩点,为第二次会见被告人做准备。

(五)第二次会见

        第二次会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与被告人沟通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辩护的思路

        大多数被告人为案件犯罪行为的亲历者,律师将案卷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发现的问题能否作为一个有效辩点,同时,也在与被告人沟通的过程中,了解有没有需要调取的新证据。

        2.了解被告人有无新的立功线索

        立功情节是在死刑复核阶段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在死刑复核阶段前,很多被告人出于“义气”或担心报复等原因,不愿意检举其知晓的犯罪行为和人员,辩护律师要辅导被告人珍惜死刑复核阶段的最后机会,解除被告人的心理负担,积极争取立功。基于被告人提供的犯罪线索,律师帮助被告人做好检举材料,让被告人首先通过看守所内部检举系统将检举材料反映到有关单位,同时,让被告人手写一份检举材料,并与被告人做好委托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转交检举材料的笔录,辩护律师及时将检举材料及笔录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其他相关单位,申请承办法官督促立功线索的查实,延长复核期限给立功线索的查实留出时间。
        看守所及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检举线索转交给原侦查机关调查,但因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原侦查机关可能对被告人检举的线索继续进行侦查的积极性不高,如果被检举人不是在原侦查机关的管辖辖区内,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将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所在地区的侦查机关,被检举人所在地区的侦查机关基于破新案的考虑,会重视该检举线索,这样更有利于检举线索的查实。
        在本次会见时,要让被告人认识到此阶段立功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可检举的立功线索,也应多留意从监区内其他羁押人员处获得他人的犯罪线索,并及时进行检举争取立功机会。

        3.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有没有特殊的家庭情况及对社会的有益贡献等可能酌定从轻的情节

        死刑复核阶段,在可杀不可杀时,酌定从轻情节也会影响大法官的复核结果,比如:独生子女、见义勇为等,这些情节需要律师在与被告人会见和与家属交流时进行了解。

        4.辅导被告人做好应对法官提审的准备

        承办法官会在其阅完卷后安排时间提审被告人,绝大多数案件只对被告人提审一次,法官提审被告人前不会通知律师和被告人,所以,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提前给被告人做好辅导,让被告人把握这次与法官交流的机会。死刑复核阶段是被告人和律师共同影响法官的过程,与被告人统一辩护思路,形成合力,有利于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法官提审时会将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听取被告人认为不应当核准死刑的理由。被告人接受法官提审时一定要态度诚恳,认真听法官的问题并基于辩护人的辅导重点认真回答,对定罪无异议的案件,被告人在提审过程中一定要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在情感上争取法官的同情。
辩护律师要告知被告人在法官提审后及时通过管教或家属告知律师,律师会安排时间再次过来会见。

(六)向复核法官提交初步辩护意见、调取证据申请及检举材料

        基于会见后形成的辩护思路,及时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如果此时承办法官还没有来得及阅卷,可能会先入为主地影响法官在后续阅卷中的审查重点,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问题会重点关注,有利于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
        最好通过约见法官的形式提交初步辩护意见,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约见法官,法官一定会安排时间接见律师,法官接见律师一般会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律师接待室,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在法官的办公室接见律师,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共同接见律师并由书记员做谈话笔录。法官面对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提出的问题一般也能得到法官的回应。如果案件中有需要法官调取的证据及调查的检举材料,应同步提交给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中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应在会见被告人并由被告人签写委托书后一个半月内向承办法官提交初步辩护意见,以避免法官在不知晓辩护律师主要观点的情况下进行了案件合议,当合议庭拿出复核意见后,辩护律师再想去改变结果,难度就非常大了。
        另外,在提供初步辩护意见后,要向法官表示后续还会有正式的辩护意见或者新补充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

(七)法官提审后的会见

        法官提审被告人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安排时间会见被告人,重点了解法官提审被告人的内容,了解法官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应了解被告人是如何回答法官提出问题的,如果被告人回答有不完善的地方,辩护律师在后续约见法官发表律师意见时,对被告人遗漏或表达不清楚的的问题进行重点补正,同时,可以要求被告人给法官写一份书面材料,完整地向法官讲述案件事实及被告人认为不应核准死刑的理由,由辩护律师转呈给法官,方便法官更好地从被告人角度了解案件事实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再次确认被告人对本案的态度,有很多被告人在法官提审后隐约了解到了法官的态度,有可能会认罪并争取从轻处理,供述出之前不愿意交代的同案犯或上下家犯罪的参与人员,对此,辩护律师应做好会见笔录,由被告人手写好新的自我辩护材料及检举其他人参与犯罪的材料,及时将被告人新的认罪争取从轻的态度转达给法官,并申请法官延长死刑复核期限,给被告人留出协助抓捕被检举人员的时间。

(八)约见法官,提交正式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经过前期阅卷等工作,及法官提审后的律师会见,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充分掌握,应及时约见法官发表正式辩护意见或补充辩护意见。
        此次约见法官时,辩护律师应从事实、证据、程序、从宽情节等多角度全面的发表辩护意见,同时,在辩护意见中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和理由要向法官重点论证和说明,同时,向法官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以方便法官在评审及合议案件时参考。
        向法官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注重与法官的交流,对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后,应征询一下法官的意见,观察一下法官的态度,法官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会做出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应。
        如果被告人的检举线索及调取的证据还在查证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再次申请法官为检举线索和调取证据的查证留出充足的时间,并将查证结果告知辩护人,辩护人会基于查证结果补充新的辩护意见。

(九)提交正式辩护意见后再次会见被告人

        向被告人传达约见法官发表正式辩护意见的情况,及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回应和态度,听取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并再次向被告人了解有无需要调取的新证据和新的立功线索。
告知被告人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后案件会如何发展,同时,也向被告人交代如果案件不幸被核准,其有最后会见家属的权利,在死刑执行前,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主动交代其他未被追究的犯罪行为等法定理由可以暂缓执行。

(十)辅导家属应对不同的复核结果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裁定,分为直接改判死缓和发回重审两种情形。直接改判死缓的,意味着该案已正式终结,被告人将会从看守所转往监狱服刑,在转往监狱服刑前,家属可以向看守所申请会见。
        案件发回重审又分为发回二审重审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发回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一般会不开庭直接改判,被告人基本解除了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风险,但也有二审法院收到最高院发回审查的裁定后,不开庭直接再发回给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况。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基本上是因为存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问题,发回重审开庭前,检察院会补充很多证据上来,所以,案件还有再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风险,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判决后,案件可以上诉,或者还有可能再次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所以,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家属要及时为被告人聘请新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定

        如果被告人不幸被核准,其与家属的最后一次见面非常珍贵,辩护律师应告知家属珍惜最后的会见权,保持电话畅通,如果接到中级人民法院或看守所通知会见,应及时安排时间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同时,告知家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下发到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不会将复核结果告知律师,在死刑执行后,律师才能收到核准死刑的裁定书,所以,辩护律师不会在死刑执行前知道核准死刑的结果,辩护律师只能基于中级人民法院或看守所通知家属会见来判断被告人可能被核准死刑。
        家属接到中级人民法院或看守所会见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律师,辩护律师应告知家属此次会见可能为执行前的最后会见,家属会见时将辩护律师曾给被告人辅导过的暂缓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再次告知被告人。


        基于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早晚及案情的不同,辩护律师可参考上述死刑复核辩护基本程序灵活安排辩护步骤,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活下来的机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