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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要点之一


(作者  汤建彬)

       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程序方面,也体现在左右死刑适用结果的实体方面。在程序方面,在侦查过程中特情介入和控制下交付经常存在;对毒品物证保管链条中查封、扣押、称量等每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对作出毒品含量、纯度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在实体方面,认定犯罪的过程中较多地使用“推定明知”;要区分独立上下家与居间介绍和代购行为的区别;在适用死刑时不仅要考虑毒品的数量,还要考虑毒品的纯度;不仅要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还要分析上下家的作用大小,在判处死刑时做到上下家之间的平衡;同时还要考虑各种量刑情节、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表现等。

       通常情况下,毒品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决定对共同犯罪中哪个或者哪些被告人适用死刑时,需要考虑多重因素,这也给辩护人的辩护工作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在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死刑适用标准,案件已经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结合毒品犯罪的特点,从毒品的数量和纯度、案件定罪是否准确、物证保管链条、称量和鉴定、上下家作用大小及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作用大小、是否存在特情引诱和控制下交付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地挖掘辩护要点。

       一、涉案毒品数量和纯度是适用死刑的基础,辩护人需要仔细研究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纯度鉴定是否准确。

       1.毒品数量方面,目前最高院掌握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通常为2公斤,对于广东、云南等毒品犯罪较为严重的省份,可能会适当放宽标准。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者超过死刑数量标准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只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如果案件查获毒品数量远超2公斤,甚至已经达到了数量巨大的程度(一般把握在6公斤以上),那么就可能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

       2.毒品纯度与毒品数量往往需要结合在一起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由此可见,毒品纯度的高低将会对是否适用死刑产生影响,特别是在毒品数量刚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如果纯度明显偏低,则不宜适用死刑。
 
       关于毒品含量鉴定,辩护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含量鉴定意见是否足以说明全案所有毒品的含量,注意案件中是否可能存在严重掺假的毒品。进行毒品纯度鉴定时,应将明显掺假的毒品检测出来,同时也应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为了确保鉴定得出的毒品含量意见能够覆盖全案查获的所有毒品,在检材时必须注意规范性:必须将查获的毒品逐包进行定性鉴定和含量鉴定,如此才能保证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辩护人在审查毒品含量鉴定意见时,应对检材的方法进行仔细审查,才能发现其中的不规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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