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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要点

作者:汤建彬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条文中唯一把死刑放在首位的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没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立法者要求优先考虑适用死刑,因此在认定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人面临的被判处死刑的风险很高。

        基于上述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较为普遍的现实,我们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的过程中,必须从证据、定罪、量刑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辩护。具体而言,故意杀人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要点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辩护人应阅看全案案卷,仔细审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达到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前提是证明被告人实施所指控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全案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辩护人对全案证据都应进行仔细地研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稳定。在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出现翻供甚至多次反复,或者数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过程的细节描述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需要对被告人的有罪和无罪供述进行反复研究,并结合在案的其他客观证据,找出矛盾点和有可能影响定罪的关键点。

        二是物证是否充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作案工具、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和其他痕迹等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往往能较为明确地指向行为人。但是,实践中的很多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这样的物证并不充分,这可能导致证据不具有排他性。特别是在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的情况下,更需要仔细审查物证的完备性。

        三是DNA、法医鉴定等科学性较强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都会有尸体检验鉴定书,有些案件还会有其他科学性、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在阅看这些鉴定意见时,一方面要注意对死亡原因等关键问题的表述是否明确,另一方面,在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科学性问题时,也应查阅有关资料,研究鉴定意见中所给出的结论是否有争议,必要时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和质疑。例如,在“复旦投毒案”的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就针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问题请教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向法院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思路。虽然最终没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也是一种有力的辩护意见。

        四是在全面分析案件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物证和言词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具体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全案证据链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全面地指出案件中存在的疑点。辩护人如果在死刑复核阶段能够提出案件证据中存在足以动摇指控根基的问题,那么就会引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很可能会将案件发回重审。

       2.辩护人应重视定罪问题,特别是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关注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是否充分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间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但刑法将其规定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在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行为究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往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因此,辩护人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必须从理论上深入论证二者的区别,并且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考虑能否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

       从理论上说,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二者在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内容方面都存在区别。就客观行为而言,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是杀人行为,表现为行为具有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的现实紧迫危险,即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已经造成了一种现实的危险。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的行为是伤害行为,表现为行为具有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法益的现实紧迫危险,但并未对被害人的生命构成直接的威胁。因此从客观行为性质上,二者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存在明显的区别;就主观故意的内容而言,故意杀人罪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肯定态度,行为人既可能希望,也可能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否定态度,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所以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而言仅存在过失。

       从事实和证据上说,辩护人通常可以结合案件证据,从被告人侵害被害人的手段、方式、部位、力度、数量等几个方面考量行为性质。如果被告人侵害被害人的手段和方式、或其侵害的部位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致命性,或者被告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在力度和数量上有所克制,一般可以论证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层次关系。因此,在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或者在被告人究竟具有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存疑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主张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较轻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辩护人应关注案件中是否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等法定正当化或者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中,可能存在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法定正当化事由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该着重关注案件的起因,以及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仔细研究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确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实施了一定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结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进行全面的阐述。如果辩护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结合案件证据提出正当化事由的辩护理由,将能够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

       例如,在“夏俊峰刀刺城管案”中,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导致两名被害人死亡,辩护人在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都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并结合案件的起因、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在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虽然这一辩护观点最终未被采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本案的过程中仍然基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论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观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4.辩护人应全面指出案件中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除了指出证据和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外,量刑情节也是辩护人在死刑复核阶段需要关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事实上,实践中大量的死刑未复核案件,都是由于量刑情节在最后阶段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方面,最重要的是自首和立功,这就要求辩护人熟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对于这两种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给予高度重视。

       近年来有一种趋势值得注意: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危险。在法院认可被告人存在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仍然判处、核准被告人死刑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这种现象并没有常态化,但这依然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还应论证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的“可以”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有存在特殊情节时,才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过程中,除了说明被告人构成自首之外,还应论证被告人的自首对于加快案件侦破、审理进程产生的积极意义,以及自首所体现出的被告人自愿接受刑法处罚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点。此外,还应尽量论证被告人不属于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况”,尽量避免在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被核准死刑。

       针对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如何从宽处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的第八部分作了详细解释:“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包括重大立功)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里的“一般应”强调的是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都要从宽,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案件同时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和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等酌定从重情节,在考察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要重点分析各种量刑情节的性质及具体情况,如自首的主动性、立功的大小、累犯的前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等,根据各情节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考量每个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最终确定从宽、从重处罚或者将从宽、从重情节予以抵消。”辩护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个案进行深入的分析,积极帮助法官寻找合法合理的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5.充分重视案件中存在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为被告人争取改判机会。

       在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在重视法定量刑情节的同时,也不能忽略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应该根据案件事实,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要点:

        一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或者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则通常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强调,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成立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被害人的行为至少应直接促使矛盾的激化或者案件的发生。换言之,这种过错必须是一种较为明显的过错。在被害人的过错不太明显,但被害人的行为的确引发了案件,或者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作用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以理解、体谅之处,也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特别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案件是否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或者属于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在死刑复核阶段,这种从宽处罚理应体现在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是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积极努力地与法院一起促成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在仅导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应该更多地在达成和解上下功夫,因为案件已到死刑复核阶段,此时距离案件发生大多已过了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时间,此时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往往比一审、二审时更加平静,更容易从理性地角度考虑是否同意和解。在和解谈判的过程中,辩护人需要积极地参与其中,传达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尽力化解被害人家属心中对被告人的怨恨,努力化解矛盾。此外,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经济条件确实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辩护人也应积极与法院沟通,为被害人家属争取最高人民法院的救助基金。总而言之,在死刑复核阶段,如果被害人家属能够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不仅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活下去的机会,挽救一条生命,还能最大限度地消解仇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辩护人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此外,辩护人还应挖掘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尽力帮助法官找到一个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例如,有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因恋爱纠纷一时激动才犯下故意杀人罪,并出具了被告人所居住地村民联名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联名信,法院最终未核准死刑;还有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家庭矛盾,且出于对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性的考虑,不宜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些特殊化的因素在各个案件中表现的各不相同,需要辩护人仔细、全面地挖掘。

        死刑复核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其结果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也关乎被告人全家人的幸福和命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事实层面、无论是从定罪层面,还是从量刑层面,辩护人需要做的其实就是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证明本案的被告人还值得被给予一个继续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机会。在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人需要尽力向法官阐明,本案的被告人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值得挽救的人,让法官内心确信可以不杀这个人。因此,辩护人的一切工作其实都是围绕着这一个目标展开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辩护人能够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并找出被告人身上所特有的值得同情和怜悯的因素,还是有一定的机会使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的死刑,为被告人争取一个继续活下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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