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电话:15011178658

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
 
      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直接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样,《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从法律依据上确立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有所死刑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必须报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而维持的也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死刑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享有死缓复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