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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女孩马来西亚涉毒被判死刑谈运输毒品罪




   中国女孩赵某涉嫌走私贩运毒品案将于今年5月底在马来西亚沙阿兰高等法院一审开庭。3年前的夏天,受朋友之托,她携带一箱服装样品从国内前往马来西亚,刚在吉隆坡落地,马方海关便在她托运的行李箱内发现大量毒品。赵某称,她对箱内藏毒一事并不知情。

据马来西亚华人公会(以下简称“马华公会”)统计,2013年至2015年,有超过20名中国女性因携带毒品入境该国被捕。她们的经历与赵某非常相似。

在马来西亚,毒品犯罪是可能被判死刑的重罪。根据该国1952年颁布的《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走私贩运毒品超过一定数量,就可能被判死刑。其中,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超过15克就可能被判处死刑。此类案件极少数被判无罪,可即便被判处无罪,马来西亚采用三审终审制,走完全部三审程序,通常也需耗费610年。

 

 一、中国女孩涉嫌走私贩运毒品案的轨迹回溯

据赵某以及多名与赵某有相似经历的中国女孩的亲友所述,托这些中国女孩携带服装样品的是外国人Clitin,这些中国女孩或是从网上或通过朋友结识了Clitin。Clitin系黑人男性,自称在亚洲做服装生意,QQ昵称为“love”,MSN昵称为“Clitin”。在网上,该男子不断请求上述中国女孩帮忙“带服装样品”,为其事先精心规划了复杂的线路,从全国各地至广州拿样品,从广州坐大巴辗转至香港,再由香港飞至马来西亚,并承诺为其支付机票、食宿费用,还会支付额外高额报酬。到达广州指定的地点后,该男子的另一名黑人朋友会将一个很重的箱子交给女孩,并嘱咐其到马来西亚后到指定的旅馆将箱子交付给特定的人。据涉案的一名女孩事后回忆,“他们会在你出发之前才把准备好的行李送来,很匆忙。而且货主和送东西的人是不同的。”涉案女孩大多戒备心不强,部分女孩检查过装衣服的箱子,但毒品都被藏在隐蔽的地方,比如夹层、鞋跟,甚至行李箱的轮子里,直至被海关查获时才发现。

 

二、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主观明知推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女孩是否主观明知运输毒品。倘若该案由我国受理,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结合本案,以下事实可能对判断涉案女孩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利:

其一,货主身份信息不明,承诺支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及高额运输报酬;

其二,运输方式特殊,服装样品可以采用邮寄而非人带的方式。行程路线违反常规,从广州至马来西亚吉隆坡有直达航班,而货主要求采用从广州坐大巴至香港,由香港飞至吉隆坡的复杂路线。据悉,每天从广州去香港的人数远多于从广州去马来西亚的人,海关对危害香港的违禁品的检查力度和执法力量高于对过境货品的检查力度和执法力量。此行程有故意避开检查的嫌疑。

其三,交接物品的方式隐蔽。昵称为“Clitin”的男子让其朋友在特定地点直至女孩出发前才匆忙交付货物,减少运货人检查货物的可能性。

 

对于上述事实,应当引起警觉,以避免类案再次重演。倘若上述中国女孩受限于年龄、受教育背景、阅历等原因疏于防范,确不知情,可以通过收集与货主的聊天记录、接收货物的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反证,排除推定明知的适用。

另外,如果带货人已意识到可能是违禁品,但没有想到是毒品,可基于案情选择是否采取罪轻辩护,从主观认识程度及幕后组织者罪责大于被利用带货者的角度,争取不判死刑,或更轻的量刑结果。